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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部门: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辛普利西奥    时间: 2020-8-26 22:15
标题: 两部门: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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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网站消息,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下称 " 通知 " ) 。通知提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150 元。
通知称,经研究,决定从 2020 年 8 月 1 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 ( 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的残疾抚恤金、烈属 ( 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 的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 650 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 50 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 9 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260 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390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520 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650 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提至每人每月 700 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 9 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280 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420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560 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700 元。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 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提至每人每月 700 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 9 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280 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420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560 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700 元。
通知强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 ( 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提至每人每月 540 元。
对从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 ( 含 60 周岁 ) 、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 5 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 45 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 9 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 50% 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 年 7 月 6 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月 820 元;1937 年 7 月 7 日至 1945 年 9 月 2 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 760 元;1945 年 9 月 3 日至 1949 年 9 月 30 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 680 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 50 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 7 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 25% 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 50% 安排补助资金。
通知称,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栏目主编:顾万全 张武 本文作者:中新网 文字编辑:董思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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