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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参加体育活动,拟适用“自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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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08:20: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河报 · 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意外受伤,学校需要担责吗 ? 如今,很多家庭只有一根独苗,孩子在学校稍有差池,家长就倍加心疼。
向学校追责,一方面体现了家长法制意识的普遍提升,另一方面过度强化学校的责任,导致学校不愿再组织活动,最终影响的是孩子们的普遍体育素质。
12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草案 ) 》修改情况的汇报。针对上述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
【案例】学校运动会受伤,家长向校方索赔获支持
了解此次修法的意义,先来看两起相关的判例。
4 年级小学生小吴在校运动会比赛时不慎摔倒,膝关节和腿部严重受伤,为此花去数万元医疗费,常熟法院一审判决某学校承担 90% 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医药费 7000 元,还应赔偿学生小吴各项损失合计 86677.36 元。判决后,该学校不服提起上诉。2016 年 7 月 20 日,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 年,海门法院审结一起校园损害案件,原告余某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中参加跳高比赛,因场地雨后湿滑不慎摔伤,后在市教育局、校园纠纷调处中心协调下与学校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海门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余某损失 14 万元。
两起案例,均是学校运动会过程中孩子不慎受伤,学校也都承担了责任。但不同的是,第一起案例学校作为组织方并无明显过错 ; 而第二起案例中,学校没有注意地面湿滑的情况,依然组织跳高,存在过错。
【修法】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学校体育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正常风险
针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参加对抗教强的体育活动容易发生受伤等情況,实践中,对伤害由谁承担责任经常产生纠纷,建议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是有利的,从而有利于提升孩子的身体素质。
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即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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