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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副董事长王凤英两会提案:关于完善特别表决权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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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06: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完善特别表决权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的建议
河北省代表团代表 王凤英
概要:
" 同股不同权 " 又称 " 双层股权结构 ",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架构。特别表决权股一般由管理层持有,而管理层普遍为创始股东及其团队,普通表决权股一般为外围股东持有,普通表决权股东因看好公司前景,因此甘愿牺牲一定的表决权作为入股筹码。
该种 " 同股不同权 " 的股权结构虽然存在着多权股东若滥用权利则其他投资者利益将受损的风险。但只要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股份公司表决权的限制,建立并健全 " 同股不同权 " 的相关法规、规则,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则有利于成长型企业直接利用股权融资,同时又能避免股权过度稀释,防止创始团队丧失在公司的话语权,保障此类成长型企业能够稳定发展。
基于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现状,并结合现行法规发展趋势,我国的企业现处于在市场机遇与法规健全二者驱动的关键发展时期,我国需要健全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法规及制度,从而保障整个市场的成熟发展,构建境内企业新的发展模式。因此建议:第一、应适当放宽股东关于在表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方面的权力分配规定,建立健全关于特别投票权的法规、规则,建立运行与监管的相关机制;第二、科学设计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以符合各方利益,在保障普通投票权股东利益的原则下,使特别投票权股东掌握企业的经营控制权;第三、加强对投资者进行正确的导向宣传,引导普通投资者对 " 同股不同权 " 制度正确解读。
一、目前现状
目前我国虽然对于境内上市的企业实行 " 同股不同权 " 在法规上存在一些障碍,但随着一些新政策、法规及规则的出台,可以看出 " 同股不同权 " 的发展对于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存在一定的进步空间,并且为后续法规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范本。
另外,由于境内对上市企业在表决权方面坚持 " 同股同权 " 的原则,企业创业团队不能绝对把控公司的决策权,导致高新企业纷纷选择境外上市。
(一)从现行法规、规则来看
根据《公司法》第 34 条、第 42 条、第 103 条的规定,目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都做出了变通的规定,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对其股东的分红权虽做出了变通规定,但是对其股东的表决权采用的仍是 " 同股同权 " 原则。
2018 年 3 月 30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 " 允许试点红筹企业存在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安排,并作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安排 "。
2018 年 4 月 30 日,香港联交所推出的《主板上市规则》允许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并对 " 同股不同权 " 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2018 年 6 月 15 日,上交所出台新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对股东投票权差异化做出了特别规定。
2019 年 1 月 30 日,证监会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其中对科创公司股东的 " 特别表决权 " 做出了规定。
虽然目前我国对于境内上市的企业实行 " 同股不同权 " 在法规上存在一些障碍,但随着一些新政策、法规及规则的出台,可以看出对于在境内上市的企业采用 " 同股不同权 " 的方式上存在一定进步空间,并且为后续法规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范本。
(二)从企业上市的现状来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大批独角兽企业迅速崛起,然而由于境内对上市企业在表决权方面严格坚持 " 同股同权 " 的原则,这不符合企业创业团队把握公司控制权的期望。因此,导致一大批高新技术产业公司纷纷选择境外上市。
1. 阿里赴美上市,特殊的 " 合伙人 " 制度:
阿里巴巴董事会的 9 名席位中,阿里巴巴的 28 位合伙人(创始合伙人)占有 5 个席位的提名权。虽然马云及他的合伙人只拥有阿里集团不到 10% 的股份,但能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为制衡合伙人滥用提名权,该制度规定,董事候选人必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阿里合伙人又与其大股东软银、雅虎达成了一整套表决权拘束协议:
A、软银承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当选,未经马云及蔡崇信同意,软银不会投票反对阿里合伙人的董事提名;
B、软银将其持有的不低于阿里 30% 的普通股投票权置于投票信托管理之下,并受马云和蔡崇信支配。因为软银有一名董事的提名权,因此,马云和蔡崇信将在股东大会上用其所拥有和支配的投票权支持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
C、雅虎将动用其投票权支持阿里合伙人和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
通过设计一整套复杂而又具体、且具操作性的制度,确保创始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注:马云的 " 合伙人 " 不是法律上的 " 合伙人 ",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指认同公司文化,同马云一起创业的人。
2. 小米赴港上市,采用同股不同权:
上市资格:小米集团于 2018 年 5 月 3 日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披露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前估值(460 亿美元)、营收(1146 亿元)、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不超过普通投票权的 10 倍,均符合 " 同股不同权 " 公司在港上市要求。
股权结构:小米股票分为 A 类股份和 B 类股份,A 类股份持有人每股投票权为 10 票,B 类股份持有人每股投票权为 1 票。其中,小米集团 A 类股份全部由创始人雷军(4.29 亿股)和另一位联合创始人林斌(2.4 亿股)持有,同时雷军还持有 2.28 亿股 B 类股份,以此计算,雷军合计持有小米集团 31.4%的股权,拥有 55.7%比例的投票权。
3. 京东赴美上市,采用同股不同权:
在 2016 年 5 月,京东提交给 SEC 的文件显示,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刘强东通过 Max Smart Limited 直接持股 16.2%,Max Smart Limited 持有投票权为 71.5%;Fortune Rising Holdings Limited 持股 2%,有约 9.3% 的投票权,这部分投票权归刘强东所有。这使得刘强东共拥有 80.9% 的投票权。当时,腾讯持有京东股票 498,85 万股,占比约 18%,但只拥有 4.2% 的投票权。
4. 百度赴美上市,采用同股不同权:
在 2018 年 1 月 29 日,瑞士信贷发布投资者报告中称,根据标记日期为 1 月 25 日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百度 CEO 李彦宏目前持有 559 万股公司股票相当于总股本的 16.2%。但实际具有 55.2% 的投票权。
5. 新浪赴美上市,采用同股不同权:
新浪向美国 SEC 递交 2017 年年报显示,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新浪董事长、CEO 曹国伟持有新浪 11.8% 股权,拥有 55.9% 的投票权。其中,曹国伟通过 New Wave MMXV Limited 持有 11.1% 股权,拥有 55.6% 的投票权。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境内上市企业被严格限制采用 " 同股同权 " 原则所面临着诸多问题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境内市场的成熟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企业融资鉴于控制权不稳的问题,融资面临尴尬境地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创始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战略选择以及企业文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具有特别的意义。成长之中的企业需要不断融资以求得进一步发展,但是在资本市场中募集大量资金的同时,也必须认清一个事实,就是创始股东的股份会被不断稀释,从而致使管理层股东的控制权被大大削弱。这种局面将会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一系列问题。
(二)企业控制权的不稳定性,容易造成企业成长时间及管理成本的浪费
企业管理的决策权基于大股东的控制权。一旦企业原股东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则企业管理中的决策事宜将会大大增加企业的时间及管理成本。公司的创始股东实则是一个企业的内在核心,对于企业而言,该类股东掌握对企业的控制权具有特殊意义。创始股东一般属于企业的高层管理团队,该类团体失去对企业控制权,则造成大量高素质人才的浪费。
(三)恶意收购是任何企业融资时不得不考虑的风险
公司通过上市得以募集大量资金之时,也会面临着被恶意收购的风险。有的投资者通过大量获取公司股份,进而取得控制公司的地位,通过管理层的重组以改变公司的管理方式,甚至是企业文化,这极有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境内上市的法规限制导致部分高新企业纷纷赴境外上市,导致大量资本与资源外流。
赴美上市的境内企业有相当多的一部分是采用了 " 同股不同权 " 的双层股权架构,其中主要是集中在互联网科技、电子商务及教育等行业。其中包括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等市值超高的企业。由于境内上市对于股权方面的严格限制,致使很多新兴科技企业于境外上市,导致资本与资源外流严重。
(五)企业的管理团队与普通投资者在对企业发展目标上存在长短期利益期望的矛盾
对于一个企业的成长目标而言,公司的创始股东及管理层与普通的投资者是基于不同立场的,对企业发展规划也是不同的。创始股东及管理层期望企业能有一个长远的发展路线及成长目标。因此,创始股东就需要有能力控制企业,以求得企业能取得长足的进步。而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则更期望于获得短期收益,这就出现了短期风险投资与企业长期发展的矛盾,如果企业能够实现同股不同权,则企业的发展路线会更加具有战略规划性。
三、具体措施建议
虽然 " 同股不同权 " 制度的存在有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风险,多投票权的股东如果对企业的控制权不当使用甚至滥用,则可能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进而导致股东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但是基于我国市场不断成熟发展的趋势,结合近期境内对科创企业的试点经验,加之对境外相关法规制度的参考,势必有利于健全境内相关法规与制度的建设,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 同股不同权 " 的优势会得以真正发挥。
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加强市场监管
1.《公司法》在坚持股份公司表决权 " 同股同权 " 的原则基础上,应适当放宽股东关于在表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方面的权力分配规定,建立健全关于特别投票权的法规、规则,建立相关运行与监管的机制。
2. 另外,同时要完善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普通投票权对公司事宜的知情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严格实施,可以保证普通投票权的股东与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有能力对公司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管,让普通投票权的股东放心把公司的控制权交予特别投票权者。而且,有利于督促掌握企业控制权的股东能更好发挥该种制度的优势,为全体股东赢取更多利益。从而,促使掌握控制权的股东在合法行使决策权的基础上,勇于创新发展。
(二)科学设计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以符合各方利益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公司章程应对 " 特别投票权 " 的制度在各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投票权股权的获得以及转让禁止的规定;特别投票权股权与普通投票权股权之间的投票权比例以及二者之间的转换比例的规定;关乎全体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需采用 " 一票一权 " 的投票方式,并应对该类重大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等。通过明确及严格的 " 特别投票权 " 制度的规定,在保障普通投票权股东利益的原则下,使特别投票权股东掌握企业的经营控制权。
(三)加强对投资者进行正确的导向宣传 引导普通投资者对 " 同股不同权 " 制度正确解读
1. 加深股东对特别投票权制度的理解," 同股不同权 " 并不完全代表股东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而是恰恰体现了市场对资源合理分配的作用,企业的成长需要资金不断融入,而特别投票权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更加体现了企业发展需要管理决策权的稳定性与专业性。建立健全合理的特别投票权制度,不会损害其他普通投票权股东的利益,而企业的发展会给全体股东带来更多的收益。
2. 特殊投票权的股东可以让渡出一定分红给普通投票权的股东,以激励普通投票权的股东支持 " 特别投票权 " 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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