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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唐山市法院执行局错案不纠没有公平没有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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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6 12:42: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是唐山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今天我们向您反映一件拖欠我公司建筑工程款、工资款达二十三年之久,执行长达十年之久的案件未能执行!并损害我我公司合法权益!

我公司与开滦直属煤炭经销公司、开滦直属煤炭经销公司京唐港经营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玉民初字第014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如下:‘被执行人开滦直属煤炭经销公司、开滦直属煤炭经销公司京唐港经营部给付申请人唐山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款及损失312万元,于2009年7月28日前付清。’后立案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开滦直属煤炭经销公司京唐港经营部所有的位于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的2000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二被执行除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来我公司又了解到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在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02)南执字第432号民事裁定书以物抵债,并于二00六年三月在未经评估和拍卖的情况下竟将被执行人开滦直属煤炭经销公司位于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的20003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我公司与开滦煤炭经销公司合同正在履行中所建大楼正在施工并未完工决算和交付还属我公司所有)一并转让给了邱贺平个人名下抵顶了欠邱贺平的150万借款(二被执行人仅欠我公司建筑款192万元及相关损失,国有土地30亩尚未计算价值)! 在此我公司对此案提几点拙见,望参考!

一、我公司依法对开滦经营部未付建筑款的楼房享有留置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对自己所建的开滦经营部未付建筑款的楼房享有留置权。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康泰公司的权利。而路南区法院南执字第432号民事裁定书第三条的内容:“上述土地以上建筑的债务和其它费用由被执行人开滦煤碳经销公司负担”。请问路南法院依据什么法律将我公司享有留置权的楼房过户给第三人的?路南法院如此胆大妄为的践踏国法不令人费解吗?

二、路南法院未经评估、拍卖,非法处置国有资产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49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而办公楼的所有权属我公司所有;“以物抵债”财产未经评估作价;综上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损害了我公司的建筑工程款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唐山中院、路南法院所作所火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建筑工程款合法权益!应予严惩!! 我公司希望我们农民工的血汗钱能得以清偿!我公司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特向您反映此案,请求纠正冤假错案,以保护我公司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老百姓公平公正!还社会一片蓝天!一片净土!唐山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体员工至上!(员工代表刘伟山联系电话:1380315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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