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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古未闻离奇诈骗案,三级法院枉法裁判(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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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7 13:39: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钱权交易敢违法!  滥用职权当何罪?

  申诉人:段吉良,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25日,身-份-证-号:51090219580926951X,四川遂宁人,住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上路76号9单元1楼1号。系遂宁市民营企业家,一级残废人,双腿失灵,轮椅董事长。电话:13909068158。

  被申诉人:谢洪春(遂宁老骗子),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17日,住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中路14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5807179078。

  被申诉人:袁丹福,男,汉族,住遂宁市和平路213号一单元五楼一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5208140155。         

  被申诉人;林凤富,男,汉族,一审法院审判长

  申诉目的:不服区、市、省法院的判决,申请院长纠错再审。

  一、申请撤销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2014)船山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林凤富。

  二、申请撤销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2015)遂中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董华路。

  三、申请撤销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2017)川民申1817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何华。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十分简单。申诉人一直经营饲料生产公司,有上千万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就想改行搞房地产开发。2009年12月16日,袁丹福通过鼎诺融资公司借钱认识我袁介绍我,认识了谢洪春(遂宁市科力建设公司法人)。于后我们三人就商量搞房地产开发挂靠谢。不久,谢洪春和袁丹福以资金短缺为由,2010年5月28日向申诉人段吉良借款100万元(在遂宁市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取现金80万家庭现金20万)短时周转3个月,我就同意了。当时谢洪春与袁丹福打了100万元的借条,完善了手续后一用就15月。到2011年8月23日袁丹福与谢洪春商量好以谢洪春户名转账的方式,从银行把这100万元归还给了我段吉良,而且就在当天,在申诉人的办公室当着南充客户张海军的面,我把谢洪春借款100万元的借款借条退还给了谢洪春。我与谢洪春和袁丹这100万元借款事实就了结了。

  谁知过了三年零两天,即2014年8月25日谢洪春把我告上法庭,原因是段和袁挂靠谢其共管帐户120多万被谢俊(谢洪春儿子)私自盗取至今末退。(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狡诈恶劣的谢洪春反咬一口,称他从银行转账归还申诉人100万元,不是归还我段吉良的借款,而是我段吉良借他谢洪春100万元,并用他从银行转款100万元的凭据来起诉我,从古至今借钱写借条,还钱还借条这是常理。根本没有我段吉良亲笔写借了谢洪春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条证据。

  二、本案原有事实证据十分清楚。谢洪春自以为他作案手段高明,采取从银行转款还账的方式,从申诉人手中拿回借条,阴谋胁迫串通我合伙人袁丹福作伪证100万元就骗到手了。但申诉人还有原始账据为证。主要证据是,在2010年12月,申诉人同袁丹福在结算“福盛苑”项目前期费用对账时,记账表上就清清楚楚地记录着,谢洪春向我段吉良申诉人借款100万元的证据,袁丹福本人亲笔签名字的。谢洪春自作聪明,自以为骗走了借条,后串通袁丹福作伪证,另一新的重要证据2011年8月23日谢洪春和袁丹福俩秘密商量,合伙投资开发并签协议故意将还我的100万设计为连环骗(合伙投资开发协议能说明谢洪春和袁丹福约订共800-1000万分四次投入给袁丹福,狡猾谢洪春将100万还我另外100万大约于2011年9月16日至2011年10月11日前打入我和袁丹福专用户帐号2310462919000000768收款名称四川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强迫袁在我项目內分利润3800万及部分未成功商业房抵押给谢洪春)后袁和谢私自盗走共管专用帐户1212098.50元,骗过了法官,难道骗得了事实吗?

  就是在本案中作伪证的袁丹福,当申诉人在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都败诉以后,船山法院执行局冻结了我段吉良申诉人100余万元的资金,作伪证人袁丹福又假装好人,多次找申诉人说谢洪春不是人扣他车收了他几拾万利息表示他愿意出100万元来补偿申诉人在这冤案中的损失(有袁丹福的录音原件)。但申诉人坚持要他到法院给申诉人洗清这不白之冤,为什么要作伪证?申诉人是堂堂正正的优秀的民营企业家,由于这一冤案,给申诉人在名誉上、精神上、经济上等各方面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失和不可愈合的创伤。因此申诉人拒绝接受袁丹福这100万元的补偿,这一情况,也应当算是复查本案的又一重要新证据。

  三、谢洪春胁迫袁丹福涂改的住房(承诺)书法院根本不能认定为借据。申诉人与袁丹福在合伙开发的过程中挂靠谢洪春四川科力建设公司,在市中区凯旋路110-138号凯江兰宝湾联系了意向性开发项目(就是早期“福盛苑”至今未落实),当时谢洪春就迫不及待地要申诉人在这项目工程中,以成本价卖一套大户型住房给他,楼层由他自己选,而且要求申诉人写一份(承诺)书给他到时兑现。2011年9月16日申诉人与合伙人袁丹福确实写了(承诺)书给谢洪春,本来这是一份意向性的购房(承诺)书,因此申诉人就在(承诺)书下面签了名,并按了指印。谁知申诉人完全陷入了谢洪春的圈套,他利用申诉人在(承诺)书下面的签字按印,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把这(承诺)书上面的实际内容完全涂改了,改成了“谢洪春借了100万元给段吉良(即申诉人)”不但涂改得一塌糊涂,其内容也狗屁不通,情理也说不过。这100万元的借款,难道谢洪春愚蠢到连借条都不要申诉人写一个吗?而非要把购房(承诺)书改得乱七八糟,借条不像借条,欠条不像欠条,文理也不通,而且(承诺)书是打印件,谢洪春涂抹是手写体,牛头不对马嘴,完全是废纸一张,能够认定是借条吗?基本常识,法官会不懂吗?

  其实办案法官只要把这(承诺)书原件送检中国公安部鉴定中心北京,就一目了然。既然要作证据,就必须科学鉴定,申诉人一直未放弃鉴定,法官又凭什么依据在判案呢?怎么不造成冤案?这就是造成这一冤案的主要原因。

  四、这一冤案给申诉人造成了莫大的痛苦和伤害。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一审败诉:申诉人在万分痛苦的情况下,上诉到二审法院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办案的法官和一审法院的法官又是夫妻关系,夫妻两人办同一件案,一个办一审,一个办二审(上诉)。后来虽然临时更换了二审办案人员,这临时办案人员案件都不熟悉申诉人多次请求鉴定(承诺)书二审法院以技术科通知时间过期退案末鉴定,就草草结案,维持原判。这对申诉人打击太大了,哭天无路,只好把希望寄托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谁知省高院仍然依样画葫芦,驳回申诉人的再审请求。一审冤案,二审冤案,再审冤案,这就是造成这一冤案的最终原因。

  五、再向法官们提供一个重要事实,领导们只要查实一下谢洪春、袁丹福等人的历史、前科,业(劣)跡,就知道他们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就是谢洪春的所谓的(科力建设公司)和他儿子谢俊的(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全是他父子二人的诈骗公司,空头公司.我段吉良申诉人是优秀的民营企业家,是有经济实力的,再缺资金也不可能向谢洪春借钱。并且申诉人根本不缺这样100万元钱用,领导们只要查一下这100万元的下落,就十分清楚了。同时再查申诉人段吉良,谢洪春,袁丹福,等三人共同开户存入银行121余万元的存款余额下落,是怎样被谢,袁,他们盗取的,就知道谢洪春作案手段之恶劣,为人之狡诈。说实话,申诉人同谢洪春、袁丹福根本不是一路人,无论人品、人格、道德素质,诚信等各方面都是天上地下之分,这也应该算是申诉人给领导提供的又一重要证据。

  综上所述:不服区、市、省法院的判决,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三)(四)(五)项和国家[宪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的明文规定,申诉人请求公安局刑警介入取证重新再审。

  主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公安部、四川省政-法-委、中-央政-法-委、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遂宁市纪-委等部门

  谨呈:各级党、政、法、宣等有关部门,如得不到公正的判决,将挂在国家多家网站,让懂法的法官和人民公开评判。

  附:区、市、省三级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

  (打印100份)

  申诉人:段吉良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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