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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判决书如废纸,判决何年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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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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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6: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是不受任何行政相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其他干涉的,是公民们最信赖的地方,可是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竟然成了废纸。

2016年11月2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鄂01民初2391号。原告:吴钰,男,身份证号510921196605012716;被告:孝感市德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行德;被告:蒋行德,身份证号420902196304198413;被告:舒军平,女,身份证号422201197305290467。原告吴钰诉被告孝感市德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置业公司)、蒋行德、舒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1月25日经武汉市中院开庭审判判决:被告孝感市德利置业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吴钰偿还借款本金15456757.06元,支付利息688674.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5456757.0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计算标准,自2016年4月28日始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孝感市德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钰支付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费4万元,律师代理费50万元;被告蒋行德、舒军平对被告孝感市德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的第一、二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鄂01财保77号显示:原告吴钰于2016年3月29日向武汉市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武汉市中院于2016年3月31日做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孝感市德利置业有限公司、蒋行德、舒军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吴钰与孝感市德利置业公司、蒋行德、舒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鄂01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钰于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义务。2016年3月31日武汉中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诉前查封了被执行人孝感市德利置业公司所有位于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新华大道德利尚品A-1、A-2、裙楼A、裙楼B的117套房产。

据武汉市中院多个判决书显示:本案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并且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可是三年多过去了,执行局却仍然没有执行本案。

据原告介绍,武汉市中院被查封的房产,由于拖延执行,三年内,使原来查封的80余套房屋竟然由孝感市房产局、孝南区不动产局进行了网上备案登记,并配合被执行人非法转卖他人。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判决书三年多竟然被当成废纸一样对待,判决书为何迟迟执行不了?请问湖北省高院、武汉市中院,你们的判决书怎么样才能生效?何年才能生效?判决书三年多如废纸一样,请问法院的判决书到底起什么作用?

请湖北省纪委、监察委、武汉市纪委、湖北省高院、武汉市中院严查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并追究执行局相关人员慢作为、渎职问题;严查孝感市孝南区相关部门配合被执行人非法转卖被查封的房产问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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