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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拟规定:未成年人节目不得炒作明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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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7 06:47: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8 年 08 月 26 日 10:43
来源:北京晨报
字号 :T|T
8 月 24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的通知。《规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满 10 岁儿童禁止代言广告,并且播出过程中至少每隔 30 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规定》提到了 14 项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宣传、介绍各类电子游戏等内容。如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适时地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作相应技术处理。
《规定》指出,在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时,要避免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在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中,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
《规定》还在广告规范方面提出了要求,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酒类、美容整形、网络游戏等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页面播出,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广告。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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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徐卫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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