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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道才院长:审判监督程序是纠错的还是添乱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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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19: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一个债权人,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又辗转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再审,历经四年多的时间,我从一个明明白白债权人,稀里糊涂成了被执行人?试问,审判监督程序应该是通过事实依据还原事实真相?还是某些素质低下的法官为了迎合违法人员非法占有的?

  我叫李飞飞,身份证号:410621198110223043,从2013年9月到2014年底,原审被告梁现彬、刘红英夫妻及其女儿女婿梁月、郭志平一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一家共同承接驻马店政府工程,需要大量资金为借口骗取我的现金,其中有现金和银行转账,现金全部由梁月收取并亲自书写借条,银行转账分别转给刘红英和其女儿梁月,前期都是由梁月书写借条,共计184万!

  原审被告一家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2014年7月1号,其一家精心设计圈套,以清算利息,总借条为由篡改借条,将梁月之前书写所有借条骗走,以梁现彬的名义打了一张总借条,2014年8月24号,当其一家得知我家中有10万元朋友还款现金时,刘红英、梁月母女又以其一家共同经营的酒吧需要重新装修为由向我借款,由于当时我在林州办事,而现金在家中不方便转账,就顺口说让梁月到我家提取现金,可能当时其一家怕引起我的怀疑,就只能再次由梁月从我家中提取10万现金,并亲笔书写借条,这张借条也是其一家串通,在7月1号篡改借条后,留下的唯一由梁月亲笔书写的借条,而从篡改借条以后,只要是通过银行转账给其一家的借款款项,他们再也不让我打到梁月的账户了,因为此时其一家已经做好了逃避债务的第一步准备,将实际由梁现彬、刘红英在郑州居住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了其女儿梁月名下,当我在2015年底得知这一信息时才恍然大悟,才明白为什么2014年7月1号其一家要以诱骗的方式篡改借条!原来,这就是他们一家为恶意逃避还款责任而设计的圈套!(房产用梁月名义购买,梁月书写借条篡改成其父梁现彬,来制造梁现彬、刘红英夫妻是借款人,却没有财产偿还债务的假象!为其日后恶意逃避还款责任做第一步准备,这样的行为是不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一家人恶意串通实施诈骗呢?)

  2016年元月15号,我得知梁月父亲梁现彬在鹤壁老家,就约他见面,因为在此之前,梁现彬一家以资金暂时紧张等种种理由推迟还款已达一年多之久,梁现彬、刘红英为了稳住我的情绪,还让我帮着卖其在半坡店村宅基地6套小产权房,说卖了房就有钱还我,当时,我还花钱在古城广告上帮其登售房广告!这次和梁现彬见面,我提出:如果实在没有资金还款,不如将梁现彬宅基地6套房产先抵账给我,也不用着急卖房了,筹到资金房产退还梁现彬,筹不到资金房产由我处置,梁现彬当时没有理由拒绝我合情合理以房抵债的要求,只是要求我给他三个月筹款期限,就与我签定了抵账协议,并由其村委会出具房产为梁现彬所有的产权证明!不料,梁现彬回家后就反悔,于是,设计了一个让其女儿梁月起诉我和梁现彬的虚假诉讼,而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却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证据的情况下,将梁现彬宅基地房产判给梁现彬女儿梁月所有…,其中过程我在上一篇文章《鹤壁市淇滨区法院,为啥要把邢事案件当民事审理》已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当此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动再审开庭时,共有三位法官,当庭我就发现其中有一个叫韦贵云的法官,一直站在原审被告一方,包庇、袒护原审被告一家,他当庭的种种表现告诉我,他不是来公平审理案件、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韦贵云的当庭提问,倒像是两个孩子打架,一个大人出来拉偏架的场景!而在(2019)豫民再557号判决中,几次出现法官自认为的偏解偏判,就不难理解也是其所为了!

  省高院开庭时,我首先叙述了案情的经过,提交了证据,当我说到因本案件引发的大小7、8次的诉讼,除本次开庭梁月、郭志平到庭外,梁现彬、刘红英夫妻,梁月、郭志平夫妻从未到过庭,并且梁现彬、刘红英夫妻像是人间蒸发,换电话号,把我的微信也删除了。审判长刘太键法官说道:卷宗我都详细看过了,可以看出原审被告一家是如何耍赖、赖账的,既然能借这么多钱,一定是出于朋友信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开庭审理过程中,刘太键法官第二次有感而发:不难看出,你们(原审被告)是怎么赖账的…,刘太键法官话没说完,韦贵云狠狠的瞪了刘太键法官一眼,打断了刘太键法官的话!随后韦贵云问我,除借贷给原审被告一家款项外,还借给过谁钱?我如实回答,除借给我一个哥外,其它没有!韦贵云反复几次追问,你再好好想想还借给谁钱?韦贵云此举动给我的感觉就像是公安逼供;接着韦贵云又问我:2014年7月1号换借条,为什么不让梁月在借条上签字?我回答说:当时梁现彬、刘红英说是其一家共同经营生意借款,签名是谁都不影响还款,出于对其一家的信任,我当时也没有多想!对此,我一再说明,是后来发现其一家恶意转移财产,才知道他们一家诱骗我换借条,是为了达到其一家非法占有,恶意逃避还款责任的目的!而韦贵云不但没有就对方恶意逃避还款责任做任何调查和询问,却主观的在判决书上写道:亦应当认定为李飞飞同意将梁月应偿还的该477967元的债务转移给梁现彬承担,其认可由梁现彬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包含梁月和其本人借款总额的总借条,双方同意由梁现彬按照总借款条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我想请问韦贵云法官:债务转移的前提是债务真实存在,梁月是什么时候向你承认借我款项了吗?连她自己都不敢承认的借款,您又凭什么认定我同意梁月债务转移给其父梁现彬的?你是不是内心很清楚最初写借条的人是梁月呢?你这样认定的目的又是什么?

  况且,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原审被告一家的行为是不是符合以上三条呢?

  那为什么对于原审被告一家恶意串通的事实,你故意不调查,你连问都不敢问?

  如果不是其一家诱骗篡改借条,129万借条从何而来?我打入梁月账户款项时最初是谁写的借条?如果像梁月所说我打给梁月款项是她母亲刘红英借款,她和我不存在借贷关系,为什么2014年8月24日,会有梁月签字的十万元借条,如果刘红英是实际借款人,为什么不直接转账给刘红英?对于这些可以揭开事实真相的问题你为何问都不敢问?还阻止刘太键法官询问!你到到怕什么呢?难道怕查出真像?

  恐怕你追寻的不是事实真相,而是急于迎合原审被告一家,替其狡辩、帮助其逃避还款责任、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吧!

  当我在法庭说到其一家恶意转移财产,你更是有意回避,如:1,梁月当时20多岁的年龄,无业,定居在鹤壁,有没有资金能力,有没有理由在郑州购买房产?此房产谁在实际居住?

  ②梁现彬还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儿子,为什么把自己宅基地6套房产登记在已出稼并且户口已迁出的女儿梁月名下?是什么时候登记在梁月名下的?如果房产真是梁月的,为什么在梁现彬与我签抵账协议时,半坡店村还出居此6套房产是梁现彬的产权证明?

  ③梁现彬、刘红英夫妻名下唯一门面房,为什么尾款缴款人成了其女儿梁月当时只有4岁的儿子?

  为什么刘红英、梁现彬经营生意大半辈子,所有的财产都成了其女儿梁月的?而梁月又有什么能力购买这些房产呢?还在郑州买房供其父母梁现彬、刘红英夫妻及其弟梁昊居住?

  以上这些事实符不符合常理?为什么你都没有做任何询问、调查?而是问梁月什么时间结的婚、梁现彬宅基地房产什么时间建成,这些和本案有关系吗?你却以此来故意掩盖事实真相?是为了便于你滥用审判监督权,推翻二审公正判决吧?

  鹤壁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书中:本案中2014年7月1日梁现彬就借款及欠付利息,向李飞飞出具的129万元的借条,该款项本金中既有李飞飞提供的现金也包括通过银行向刘红英、梁月转账的款项,就李飞飞通过银行向梁月转账的477967元,李飞飞虽未能提供梁月签署的借款手续,但该借款进入了梁月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明…”以及其它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条文综合判令梁月共同承担我打入其银行卡的477967元…,对此,我想问韦贵云法官:我打入梁月银行卡的钱到哪儿去了?梁月提交银行流水了吗?梁月有没有向任何一级法院提交过,我打入其银行卡款项不是她使用的任何证据?你却当庭故意提醒梁月,你问梁月:梁月,你的银行卡都是你母亲刘红英拿着使用消费对吗?你为什么要替她找借口狡辩?你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还是为了迎合梁月,帮其非法占有、逃避还款责任?

  刘红英做为一个合法公民,同时拥有工行、建行等多个银行卡,我也给刘红英账户不至一次转过款,刘红英为什么多此一举用梁月的银行卡?我两次给梁月打款,都是20万以上,而每次借款,他们一家都说生意急需周转,银行取款5万以上就要本人身份证,刘红英凭什么要用梁月的银行卡给自己找麻烦呢?这些疑点问题我都曾当庭提出,你却不闻不问!

  原审被告一家恶意串通、提前预谋,转移财产后,以欺诈的方式诱骗债权人,故意将债务转移给没有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是不是涉嫌诈骗呢?像原审被告一家一系列有违常识的举动,你是没有经过大脑吗?作为一个有硕士学历、30年从业经验的老法官我相信不是,那为什么故意回避这些可以揭开真像的问题,掩盖梁月是实际借款人的事实真相?我想说的是,玩弄法律你是高手,但你的表演水平实在太烂了!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开庭三位法官我只找你的原因!

  我相信所有的案件审理都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官通过综合分析判断,穿透式审理还原事实真相,对于此案审理,鹤壁市中级法院二审做到了,我好不容易在二审讨回的部分公道,却被你以滥用职权的方式统统否决!还让我把梁月的执行款退给她!助长老赖威风,让骗子一家继续逍遥法外!

  审判监督程序到底是为了纠错,还是纵容某些法官滥用监督权为人民、社会、为国家添乱?

  韦贵云做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厅的法官,当庭的种种表演和独断的判决,是不是在滥用国家人民赋予他的权力?

  法律是公正的,但当法律的执行权掌握在素质低下的法官手中,我们国家倡导的公正执法又将何去何从?

  再次肯请胡道才院长彻查此案,重审此案,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申请人:李飞飞

  电话:1763926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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