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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却发现自己“已婚并离异”,女子起诉民政局,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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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9 16:17: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西的苏女士和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自己 5 年前曾 " 被结婚 ",然后又 " 被离婚 "。她试图起诉民政局撤销婚姻记录,但法院认为她的起诉已超过 5 年起诉期限,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 我明明是未婚身份,为何会变成了已婚并离异状态?"6 月 8 日,苏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出现了被结婚、离婚的登记记录,她无法和男友完成登记。她担心 " 被结婚又被离婚 " 这件事会在买房、子女读书、信用记录等方面给自己带来隐患。
与男友登记时发现有结婚和离婚记录
苏女士表示,她曾经于 2014 年 2 月份丢失过身份证,但很快补办。
2019 年 11 月 14 日,她和男友前往广西某民政局登记,却被告知她和一名李姓男子已于 2014 年 6 月 4 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 2 天后的 6 月 6 日,又办理了离婚。
6 月 8 日,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院已经介入处理。她表示,当时以苏女士名义进行登记的女子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都是齐全的,也是真实的,无法直接撤销。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当地警方曾就该事件进行协调过,并做了记录,之后苏女士将民政局起诉至法院。当事人走法律程序,民政局会积极配合,对于法院的具体判决结果,并不清楚。
苏女士提供的一份盖有 " 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 公章的案件受理回执显示,2019 年 12 月 2 日 11 时许,报警人苏女士称,2014 年 6 月 4 日有人冒用其身份与唐县一男子结婚,后于 2014 年 6 月 6 日离婚。


△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回执
她提供的另一份盖有广西当地民政局公章,落款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8 日的《情况说明》显示,苏女士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持合法身份到该民政局办理欲办理婚姻登记,办事员发现该身份证件姓名曾于 2014 年 6 月 4 日在河北省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一名李姓男子登记结婚,两日后又办理了离婚登记。


△广西当地民政局为苏女士出具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称,办事员联系唐县民政婚姻登记处欲核实对比双方信息,但唐县婚姻登记处不予提供档案相片比对。
当事人起诉民政局,法院因超诉讼期不予受理
苏女士称,因唐县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记录,她将对方告上法庭。" 事发 8 个月之后,我和男友依然不能办理登记,而唐县民政局一直未给我们答复。"
苏女士提供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她请求撤销她在唐县民政局与一李姓男子的相关登记记录。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规,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已经超过 5 年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该裁定书落款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7 日,盖有定州市人民法院公章。


△定州市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不予受理苏女士的起诉
二审时,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认为该诉讼已经超过 5 年起诉期限,维持原裁定。该裁定落款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盖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
律师:行政机关发现自身登记错误后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告诉记者,苏女士已经受到虚假婚姻登记行为实质影响。
岳屾山指出,婚姻登记的撤销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行政机关自己发现对虚假骗取登记情况后直接予以撤销,另一种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他认为,从行政法的理论角度来讲,行政机关发现自身登记错误后应当及时进行纠正,避免对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岳屾山表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苏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 5 年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起诉。之后苏某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旧认为已经超过 5 年起诉期限,维持原裁定。但是,苏女士作为普通公民无法在婚姻登记前知晓自己的婚姻登记情况,因此在非本人原因耽误起诉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延长起诉期限。
民政局是否要担责?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表示,如果有登记错误,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白翔飞说,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和同类判例,婚姻登记机构在受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对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作出核验,而且这样的核验应该是带有实质审查的色彩,不是说提供了证件就可以,还需要核验真伪等。如果因为登记机关核验不充分,导致登记错误,应当对错误登记的婚姻关系予以撤销。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如有登记错误,可能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所以婚姻登记机构一般没有动力主动去纠正这一错误,一般都需要法院的判决才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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