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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开除强奸犯学籍,不必对劣迹者“护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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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 00:5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 月 31 日深夜,浙江大学官方发布的一份通报,让舆论场瞬间 " 醒 " 了过来。在通报中,浙大公布了对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缓刑的学生努某某的最新处分。浙大校方经过调查取证和公开听证,在研究审议后,最终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与此前引发重大争议的 " 留校察看 " 相比,努某某这次受到的处分显然要重得多。在公众的观感里,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浙大对社会舆论不满的反应。对高校而言,开除学籍是学校能对学生作出的最严厉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浙大在重启处分程序后,对努某某处以了更加严厉的惩戒,但校方并不认为此前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存在问题,而是将加重处分的原因认定为 " 发现了努某某的其他问题 "。因此,这一决定的性质并非是 " 纠错 "。
就结果而论,不论浙大如何认定这次处分的性质,努某某都会失去他的学籍。因此,从 " 惩恶扬善 " 的角度上看,公众的期待已经得到了实现。然而,社会舆论对此事的关注,不仅着眼于努某某的个人命运,同时也涉及到相关处理的公正性和校规的合理性等其他问题。要让正义得到充分的践行,让努某某付出与其罪行相称的代价,只是必要的一环。
单看浙大校规,我们确实可以为努某某起初未被开除学籍,找到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对犯罪后被法院判处缓刑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其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然而,这种解释固然可以说通,但却无法服众。


最早,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就是因为 " 强奸犯也能保留学籍 " 的情形实在太过荒谬。由于努某某仅被法院判处缓刑,校方确实可以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但 " 自由裁量 " 不等于 " 任意裁量 ",校方在做决定时,还应综合考虑涉事学生所涉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作出最适宜的决定,如此才能让学校师生和社会大众感受到公正。
如今,随着努某某被开除学籍,这起事件已基本尘埃落定,我们也期待浙大能够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校方在通报中提到:事发之后,他们收到了不少与努某某有关的问题线索。纵观网上流传的努某某的各种劣迹,不难看出,其中多数都与其在校行为有关。对此,浙大还应自问:此前对努某某进行第一轮处分时,校方为何会错过这些线索?努某某在校期间的品行表现,又是否对得起学校的 " 网开一面 "?
公众的注意力是有限的,社会不可能在每一起学校处分学生的事件中,都投入如此之多的舆论资源来监督校方是否做到了公正。因此,我们还应努力让这起备受关注的事件成为一个标杆,推进各个高校的校规与执行细则进一步完善。针对强奸这种性质极为恶劣的人身侵害犯罪,高校理当采取 " 零容忍 " 的态度。对此,不论是这次卷入舆论风波中的浙大,还是其他高校,都不妨借此机会重新审视现有的规范,对其加以合理的修补与订正。如此,未来才不会再有人像努某某一样成为 " 漏网之鱼 "。
撰文 / 杨鑫宇
编辑 / 任冠青
中国青年报 · 中国青年网出品
栏目主编:顾万全 本文作者:中青网 杨鑫宇 文字编辑:李林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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