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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业主摔倒,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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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3 17: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洪山区一小区的周女士
因倒垃圾时不慎摔倒
住院 14 天产生的医疗费用
到底谁来承担?
法院综合认定
物业公司承担 80% 的责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52 岁的周女士居住在洪山区某小区。去年底,她从家中乘电梯到地下车库倒垃圾时,因垃圾桶前有未及时清理的油污,不慎摔倒,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14 天仍未痊愈。
周女士认为,自己摔倒是由于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地下车库灯光昏暗,破裂的垃圾桶未及时更换,桶内油污渗出且未及时清理,也未竖立警示牌,所以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摔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不是无条件和无前提的,管理者只可能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周女士作为成年人,无论是什么原因摔倒受伤,是自身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其不当行为所致,应自行承担摔伤的全部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洪山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摔倒的地点是地下车库,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物业公司应在加强巡查、及时更换设备、做好清洁、排除安全隐患等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不能证明其在周女士摔伤时尽到了上述这些义务,对周女士摔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日常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具有相关认知,在光线弱于室外的地下车库行走时,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综合认定物业公司承担 80% 的责任。
经统计,周女士受伤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 110906.80 元,物业公司担负其中 88725.44 元(110906.80 元 ×80%),再加 9 项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 元,共赔偿周女士 90225.44 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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