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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动电动小汽车指标仍无额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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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00:25: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方日报讯 (记者 / 戴晓晓)备受关注的粤 B 车牌指标管理即将进行调整。5 日,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提出混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现行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到 2019 年 1 月 21 日过期。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小汽车指标使用类型分为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动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明确了每种指标的使用范围。其中,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者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小汽车指标按获取方式分为增量指标、其他指标、更新指标,细化分类便于指标使用、管理、更新延续。
本次修订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比例及方式与现行的实施细则保持一致。其中,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个人新能源指标根据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个人名下只有 1 辆小汽车时,还可以申请一辆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其中,个人纯电动车指标 "1+1(纯电动)" 政策继续实行,保持不变。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但不适用纯电动车指标 "1+1(纯电动)" 政策。
单位申请增量指标方面,主要调整包括将企业申请指标编码的最低纳税额从 3 万元调整至 5 万元,取消了企业纯电动车指标的 "N+1(纯电动)" 中的 "+1" 政策,并且完善了申请编码计算规则。纳税额已在上一年度计入税款总额用于获取申请编码的,不得在本年度计入税款总额。
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还更新了指标管理四方面调整。一是增加单位申请更新指标时的条件,新增 " 登记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经营状态为正常。其中企业无欠税,纳税状态正常 " 的要求。二是新增了 " 国 I 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 的规定。三是新增 " 深圳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罚没后,做出罚没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罚没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调控主管部门后,该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或者直接销毁后,原车主不得就此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 的规定。四是新增确定更新指标类型的规则,明确了限购前已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车辆更新时一律发放普通小汽车指标。
2018 年 12 月 5 日至 15 日期间,深圳交通部门面向市民征求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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