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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南通摧毁29个犯罪集团,涉案1.4亿多|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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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4 04:50: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1 月 3 日)下午,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召开,通报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相关情况等。


摧毁 29 个犯罪组织(集团)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逾 1.4 亿

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摧毁涉黑犯罪组织 4 个、摧毁恶势力犯罪集团 25 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0 件,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3 件。
全市公安机关累计抓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九类违法犯罪人员 2114 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 14070 万余元
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涉黑涉恶腐败案件线索 20 件,立案查处 10 件 10 人,其中开除党籍 2 人、1 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全市整顿提升党组织 42 个、调整党组织书记 50 名。
2018 年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执法满意率全省第一,下半年全市公众安全感名列全省第二。
涉黑涉恶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软暴力特征比较明显。
被告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利用 " 套路贷 "、高利放贷、设赌 " 杀猪 "、酒驾碰瓷、开设赌场等方法,有组织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别标识、放哀乐、喷字、撒冥币、泼洒污秽物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使老百姓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二是涉案人员前科劣迹多。
不少被告人有前科劣迹,有的多次被司法机关判刑或被行政处罚,极少数被告人甚至是四进宫。他们在刑满释放或行政处罚结束后,不思悔改,相互串联,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少数案件已显示出与村委会、城管执法等基层政权相对抗的现象。
少数涉黑、涉恶违法组织插手民间纠纷,充当 " 地下执法队 ",组织人员收债或赖债,在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中帮助平帐、吃好处;少数被告人受雇佣后,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中站场子,煽动闹事,甚至阻挠城管维护市容秩序、村委会组织河道清淤等,严重破坏了基层组织的公信力。
四是少数案件背后显现有公职人员涉案。
比如在何蒙军等人涉黑案件中,经被告人检举,已有外地公职人员因涉案被当地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五件已判决涉黑恶案件
2017 年 3 月以来,被告人何蒙军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在本市设立了南通 A8 零用贷公司、星辰零用贷公司,在扬州市设立了扬州 A8 车贷公司,在泰州市设立泰州 A8 零用贷公司、中久零用贷公司。
上述公司内设风控部、业务部、催收部、财务部等部门,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形成了以何蒙军为组织者、领导者,姚伟新、顾建刚、李小清为组织者,华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刘小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 " 虚增债务 ""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 肆意认定违约 "" 故意制造违约 " 等方式,将 " 套路贷 " 与暴力、" 软暴力 " 相结合,肆意侵占被害人财产。
在初期审查借款人资质时即为非法催收做准备,提前通过 "361 软件 " 查询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家庭情况、通话记录等信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蓄意制造还款陷阱;在交付借款钱款时提前收取首期和尾期还款金额、利息,额外收取服务费、资料费、业务员提成等各种费用,并以 " 保证金 " 的名义增加合同金额,使被害人实际借得的数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制造现金流水痕迹,刻意让借款人怀抱现金照相,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合同金额的假象;迫使借款人承诺违约后先期已还款项作废,重新按合同金额还款,并支付催收费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一栏空白,由催收人员使用本人身份进行催收,与被告人何蒙军等人撇清关系,逃避打击;单方肆意认定违约,甚至使用屏蔽器屏蔽在抵押车辆上安装的 GPS 设备故意制造违约。
在逼讨债务过程中,采取辱骂、恐吓,用大喇叭喊骂、电话骚扰、喷漆、拉横幅、用 502 胶水堵锁眼、赖在债务人家中打地铺、放哀乐等方式;通过不法微商查询开房记录、定位寻找债务人逼讨债务;甚至使用抢劫、非法拘禁等方式迫使债务人还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有的不顾被害人家中有癌症晚期病人,使用喇叭大放哀乐;有的强行至被害人家中,将家中棉被铺在地上,睡在被害人家中,并且骚扰被害人邻居;有的甚至将被害人家中老人身上仅剩的 100 余元零钱、硬币搜刮一空;还有的催收人员在被害人家中无其它财产可拿时,竟将家中的黑鱼、鸡鸭强行拿走。
以被告人何蒙军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在南通、扬州、泰州等地区非法放贷,通过暴力、" 软暴力 " 追逼高利贷,有组织的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80 余起,攫取巨额非法财富,威慑群众,树立自己的非法权威。根据银行流水,仅南通 A8 零用贷公司、星辰零用贷公司就非法获利 180 万余元,扬州 A8 车贷公司抢劫、敲诈勒索数额达 80 余万元。致使 10 余名被害人有家不敢回,4 名被害人被迫搬家,被害人经营的店铺不敢开门营业。
多名被害人因害怕被报复,不敢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不敢向侦查人员陈述案件事实。被害人居住地附近的群众在催收人员催收时不敢出门,公安民警到当地调查取证,必须驾驶警用车辆,着警服,不然老百姓以为到村里来催债的人又来了。该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挑衅国家公权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何蒙军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二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2、陈丽华等 16 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被告人陈丽华等 16 人大多无正当职业,他们间或有亲戚关系,或通过打桌球、借贷行为等互相结识,相互之间形成了较为固定的联系。
2017 年 10 月,被告人陈丽华等人在本市通州区、崇川区等地,以能提供赌博作弊工具赢钱为诱饵,设局引诱朋友或者熟人参赌,在赌博中由其中一名被告人假装输钱的 " 受害者 ",其他被告人再中途突然出现,以赌博中对方作弊诈骗为借口替 " 受害者 " 出头,采取暴力、威胁、假装报警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俗称 " 杀猪 ")。
在近一个月内,陈丽华等人共实施敲诈勒索 5 起,实得 287000 元,另有 130000 元未遂。被告人的犯罪活动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极大恐慌,给被害人的家庭、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扰乱了被害人所在的住宅小区与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其中一名被害人为还欠款,甚至加入该犯罪集团实施犯罪,同时他们赌博、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丽华等 16 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方诈赌受骗为名,采用威胁、殴打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判处陈丽华等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本案宣判后,16 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3、马剑斌等 12 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7 年 10 月份以来被告人马剑斌、王嘉等人相继从事催收债务、站场子、放贷等业务,期间经王嘉提议用电瓶车实施碰瓷敲诈。
2018 年 2 月底马剑斌、王嘉以催收债务为主业、共同出资租赁南通市崇川区京扬茶座 D 座 347 室成立 " 文武精英部 ",因公安机关打击非法讨债,且电瓶车碰瓷危险,王嘉提议改用汽车碰瓷敲诈获利,马剑斌等人均同意。
作案前以 " 文武精英部 " 为主要聚集场所进行合谋和分工,作案时分工明确,安排一二人在酒吧、KTV 内寻找酒驾司机为目标,确定目标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车上人员,驾车故意碰撞制造交通事故,再由马剑斌为主出面负责谈判,其他人在场协助谈判或站场子制造气势,以报警相威胁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得手后在 " 文武精英部 " 等地聚集、分赃。
同年 1 月至 4 月间,马剑斌、王嘉等 12 人多次在我市崇川区、开发区等地共作案 10 起,至案发,实得 140800 元,另有 60000 元未遂。另王嘉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实,将在敲诈勒索中损坏的轿车报保险公司理赔,获得赔偿款。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剑斌等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判处马剑斌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亮泉等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已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曹聪等 9 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6 年至 2017 年期间,被告人曹聪等八人结为异姓兄弟,其中曹聪为 " 老大 ",经常纠集 " 老三 " 张洪恩、" 老四 " 桑平均等人,在本市崇川区的酒吧、饭店等公共场所,先后持械聚众斗殴 3 起,寻衅滋事、随意殴打多人,致其中二人轻伤。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聪、张洪恩等人结为异性兄弟,曹聪经常纠集张洪恩等人在本市崇川区的酒吧、饭店等公共场所,共同故意实施多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曹聪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院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曹聪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对其他 8 名被告人判处六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5、王爱军等 6 人恶势力团伙案
被告人王爱军等 6 人自 2014 年始结伙在南通火车站从事黄牛拉客生意。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间,被告人王爱军等 6 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单独或结伙在南通火车站搭讪被害人,成功后将被害人带至长江路高架永兴大道转盘、兴仁高速收费口等乘车点,强迫被害人乘坐长途汽车收取乘车费或者索取从南通火车站到乘车点的费用,在被害人不愿乘坐后采取辱骂、威胁甚至殴打的方法逼迫被害人接受服务。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爱军等 6 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判处王爱军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 / 南通发布
文 / 南通日报全媒体记者 金帅
编辑 / 丁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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