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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2018年十大案例,省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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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 10:45: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宗青 记者 顾元森)1 月 10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江苏法院 2018 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龚品文、刘海涛等九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
省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院判赔 5400 多万元
2014 年 4 月 28 日,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安徽海德公司 ) 将 29.1 吨废碱液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处置。2014 年 4 月 30 日夜间,上述废碱液在泰兴市虹桥镇大洋造船厂码头被倾倒进长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2014 年 5 月 7 日,海德公司将 20 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等人处置。2014 年 5 月 7 日夜间及同年 6 月 17 日凌晨,上述废碱液在泰兴市虹桥镇大洋造船厂码头被倾倒进长江,造成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 40 多个小时。2014 年 5 月 8 日至 9 日,海德公司再次将 53.34 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等人处置。2014 年 5 月 14 日,上述废碱液被倾倒进新通扬运河,导致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 14 小时。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认定靖江市长江段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共造成环境损害 1731.26 万元。江苏省政府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安徽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合计 5400 余万元。
2018 年 8 月 16 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评估费等合计 5482.85 万元。宣判后,海德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12 月 4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另明确安徽海德公司在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后,可分五期支付上述赔偿费用。
法官表示,该案是江苏省第一件由省政府单独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该案的审结,标志着以省市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在江苏全面建立。
龚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犯被判有期徒刑 20 年
2013 年以来,被告人龚某、刘某在常熟从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活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杂人员,逐渐积累经济实力。2014 年 7 月起,龚某、刘某组织被告人马某等人,形成了以龚某、刘某为首,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非法放贷、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为非法获利长期实施蹲守、拦截被害人、在被害人家门口喷漆、小区内拉横幅等 " 软暴力 " 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给被害人和有关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常熟市部分地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龚某、刘某等人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该案是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江苏省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 " 软暴力 " 为主要行为手段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软暴力 " 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例如该案中被告人所采用的跟踪滋扰、纠缠挑衅、侮辱诽谤、贴报喷字等手段。
旅客横穿铁路线被列车挤死,家属索赔被驳回
2017 年 3 月 26 日,旅客杨某持票乘坐 G7248 次列车由苏州至南京南站,列车于 15 时 22 分到达。杨某下车后至换乘电梯及出站口周围徘徊。15 时 43 分,D3026 次列车进站。杨某在列车驶近时,由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于列车车头前横穿线路,向对面站台方向奔跑。站台值班的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杨某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发现有人跃下站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列车速度急速下降。杨某横向穿越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站台攀爬,未能成功。D3026 次列车将杨某腰部以下挤压于车体与站台之间,并由于惯性裹挟杨某辗转向前行驶 35 米后停止。最终,杨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当日 D3026 次动车组停运。
事发后,杨某父母以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为被告诉至法院,以列车司机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铁路部门未尽安全防护、警示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我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杨某在站台滞留时没有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在发现杨某穿越轨道的第一时间,列车及时采取了刹车(紧急制动)措施。事故发生后,南京南站及时联系 "120" 急救中心、南京南站派出所及消防部门,从事故处理经过来看,被告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而杨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预测损害发生和防范控制损害结果的能力,其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是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漠视和放任。综上,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作出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表示,该案中杨某不顾众所周知的安全常识,突然闯入正有列车驶入的站内轨道,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令人惋惜,发人深省。现代社会尊重包容个性发展,依法保护个体权利,然而," 不逾矩 " 也应当是每个人 " 从心所欲 " 的前提。本案的裁判,旗帜鲜明地对漠视规则、破坏秩序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向全社会传递了尊重规则、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正能量,发挥了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积极作用。
附:江苏法院 2018 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 南京南站因挤压致死旅客家属索赔被驳回案
2. 龚品文、刘海涛等九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3. 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4. 三级法院协同执行司法拍卖土地强制清场案
5. 周浩晖诉余征、周静、芒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纠纷案
6. 李一新、崔绍辉等八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7.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重整案
8. 巨诚系公司执行移送破产清算案
9. 卞松祥诉利峰木业公司、谢守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10. 李权会诉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案
(编辑 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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